消费警示:有病切莫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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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05 04:46:50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个体私营门诊、专科医院为吸引消费者,达到争夺医疗市场份额的目的,纷纷进行“医疗、医药”广告造势。但是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些医疗、医药广告不实的误导、失信,甚至欺诈造成的医患纠纷不断发生,消费者投诉频繁。
最近,广西桂林市的张先生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反映:他2004年7月感觉右腿疼痛不己,经医院检查是患了髋骨关节炎。不久,张先生在某报纸看到刊登的某某胶囊的广告,称“该胶囊引进国外技术,达到国际标准,专门修复软骨,服用3至5个疗程就能治愈。”他未加考虑就花了1470元,买了5个疗程的胶囊服用,但腿痛不见好转。今年2月,张先生到医院做CT检查,医生告诉他“股骨头坏死”。他闻听此讯,病急乱投医,又被报纸上―则广告吸引:“治疗股骨坏死的良药,3至5天见效,3至5月治愈,―个月无效退款。”信誓旦旦,言之凿凿,张先生又一次相信了广告。然而每月700多元的药并没有给他的病情带来改观,相反疼痛越来越重了。今年5月,到医院拍片检查后,医生告诉他不手术不行了,最终到医院接受了关节置换手术。
据消费者的投诉及调查了解,在桂林有些个体私营门诊、专科医院的性病治疗广告坑人不浅:广告谎言诱惑,利用求医者羞耻感,虚报病情,夸大症状,多收费、重复收费,黑心宰客的现象非常严重,虚假医疗、医药广告屡禁不止,己成为社会公害。
医药广告的管理体制流程,从理论上说是相当严谨和规范的。药品广告的产生需经四个环节:第一、广告公司设计文案,并对广告内容进行第―道把关;第二、企业将广告文案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审核,获得广告批准文号;第三、广告公司与媒体联系,媒体对己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第三次审核,通过后刊登或播出;第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己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控,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
广告内容要符合《药品管理法》,限制条目既多且细,但可用以下四条来概括:宣传语言不能绝对;患者不能自报病例;不能在广告中出现专家及医疗机构的证明语言;保健品绝对不允许宣传疗效。
那么,虚假药品、医疗广告是如何公然出笼的呢?
据了解,一条虚假广告医疗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一般要经过这些“环节”:首先,在广告审查阶段,药商会提前准备多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以套取广告批文。按规定,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广告,每一版本都必需经过审批并拿到相应的广告审批文号。为了使虚假广告出笼,不法药商往往是送―个版本去审核,然后套用此广告审批号,刊登或播出另几个版本的虚假广告。其次,在广告制作阶段,不法药商还会通过“制造”或收买“专家”、雇用“患者”,采用召开专家咨询、义诊、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利用“专家”、“治愈者”的证言佐证药品的奇特功效。同时,还通过巨额广告费收买不负责的媒体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目前,非处方药、治疗疑难病的药,是虚假药品、医疗广告的重灾区。非处方药不需要医生处方,一些药品企业往往在广告中采用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的医学术语,套上高科技名词,让消费者似懂非懂,上当受骗。如慢性肝炎、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等。一些药品企业利用消费者治病心切的心理,今天推出一个新品种,明天又上一个新品种,套上“最新成果”、“最新科技发明”等迷惑人的字眼,哄骗患者从腰包里掏钱。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桂林市消费者协会特别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不要轻信虚假医疗广告;择医购药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院;择医购药要保存好病历、处方、挂号凭证,各种检查和化验报告、收款凭证等有效凭据,一旦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还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审批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医疗行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广告发布者要有“新闻环境保护意识”,不能因眼前利益而破坏整个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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