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业病将成为工伤保险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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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5-12 10:0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将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并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康复治疗费用、治疗时间确认作出详细规定。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职业病作为工伤认定内容之一,并规定职工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广西的这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康复治疗费用、治疗时间确认作出详细规定,并在第四十条“职业健康检查”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广西的职业病发病率呈攀升趋势。广西卫生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广西累计报告尘肺病7804例,已死亡1868例,每年新诊断的尘肺病约为300例;累计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万多例。仅2005年,广西共收到各类职业病报告295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277例。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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