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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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6-20 16:55:22
新华社26日受权重新公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不得向他们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条例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休 闲 居 编 辑
条例同时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此规定收取费用的,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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