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新规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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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2-21 04:04:57
9月1日即将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诸多规定与目前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经营及销售等操作实务存在很大不同。保监会表示,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消费者容易受误导等特点,《办法》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投保时,保险公司应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
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避免投保人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产品。
其次,在合同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对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实行100%回访。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1年期以上或虽不超过1年但保证续保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其犹豫期不少于10天。
此外,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同时,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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