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降生触及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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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3-03 13:26:25
休 闲 居 编辑
11月20日下午,淄博市试管婴儿技术再传捷报,通过该技术诞生的淄博市首例三胞胎婴儿降临人间。伴随着3个试管婴儿降临人间,引起了淄博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提出质疑:试管婴儿会不会触及法律空白?有人会不会绕过自然生育方式,借用此项技术达到“多生子女”的目的?目前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行为进行约束?针对一连串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民众观念被激活
新华药厂翟女士认为,试管婴儿是许多不孕不育者的福音,不过,会不会有人制造假的医疗证明,自称自己没有生育能力,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多生几个孩子呢?
记者从淄博市妇幼保健医院生殖中心了解到,社会上确有人想通过试管婴儿这项技术,满足自己多要孩子的愿望。现在已经有不少人来咨询这个问题。但要想施用试管婴儿技术必须经过医院的严格检查,本人确实没有生育能力,才可以为其实行手术。
医院须实行减胎
试管婴儿这项技术目前在淄博的应用情况如何?生殖中心主任孙素玲介绍说,试管婴儿即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简单地说,它是将卵子和精子取出,在实验室里受精,根据胚胎情况培养至第二天、第三天或第五天后,移入子宫内继续发育。移入体内之后的发育与自然妊娠无任何差别。
那么,施用试管婴儿技术有没有可遵循的原则呢?孙素玲说,助孕技术中有许多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遗传方面的问题,同时涉及社会道德和法律问题,因此医务人员在施用助孕技术时应注意医德,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试管婴儿技术中为什么要实行减胎原则呢?孙素玲解释,实行减胎不但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而且多胎妊娠易造成流产,且妊娠死亡率高达36%,而减胎之后的安全流产率仅为5%—10%,所以必须实行减胎,以保证胚胎成活率。
按照国际常规,一般植入子宫内3枚胚胎,待胚胎成熟后,再实行减胎。人的个体差异不同,不排除在妊娠期发生其他情况的可能,所以在减胎时,一般保留2枚胚胎,淄博的前4例试管婴儿,都是单胎。张店的这名产妇因为曾经作过剖宫产手术,考虑到产妇的个体差异,保留了3枚胚胎,没想到3枚胚胎竟然全部成活,这是非常少见的。
孙素玲强调,除非身体确有个体差异,否则医院会按照常规将胚胎减到规定的数量内。
不违反人口政策
从我国的人口政策方面看,试管婴儿与自然生育的共同点在哪里?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调研科科长王常杰认为,试管婴儿技术仅适用于自然生育存在障碍的夫妇。采取辅助技术手术生育,在国家政策方面是允许的。
试管婴儿享有国家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试管婴儿技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正常条件下的育龄夫妇是不允许施用这项技术的。
试管婴儿是一种“可控制”生殖技术,今后,这种技术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王常杰认为,生育子女不像农民种地那样简单,毕竟试管婴儿的成功率还比较低,试管婴儿的胎数控制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淄博市出现了3胞胎试管婴儿,是因为医院、生育夫妇都从保证成功率的角度考虑问题,并非想多要孩子。将来试管婴儿技术发展了,成功率会大幅度提高,试管婴儿的数量也必须控制,有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
现行法律难适用
目前,试管婴儿技术逐渐被人们接受,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那么,应该如何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呢?
山东震达律师事务所的贾茂元律师认为,人类的自然生殖,不论几胞胎,均不违反法律,也是社会道德理念所允许的。对于施用试管婴儿技术一次人工植入多个胚胎并全部成活,与我国有关法律的精神不相符合。我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此前的计划生育条例,均对生育子女的数量作了限制性规定,医院对此有保障其实施的义务。
如何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贾茂元认为,在实施相关胚胎移植技术的过程中,应当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子女人数相适应。在医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一个成活的胚胎为宜。所以,治本之策还是尽快就此类问题专门立法。
另外,贾茂元还认为,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超计划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可以规定,通过试管婴儿方式生育的,超生一胎的,也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调整这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相关法规待完善
对于法律的漏洞,如何规范和约束?有关人士表示,通过这项新技术生育婴儿数量的多少,目前的法律条文上还没有相关的规定。针对现在有人想利用法律上的漏洞,绕过自然生育这道关,利用试管婴儿技术多生孩子的问题,他们将会向相关部门反映。同时,今后在制定相关地方办法时,会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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