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GLP试点检查工作,并在试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GLP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GLP检查,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推动GLP实施,确保药物研究科学规范、资料真实可靠,促进我国药物研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物研究机构对此应予重视,并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并根据GLP检查工作进展,逐步要求为药品申报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符合GLP要求的机构中进行。
三、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除应具备符合GLP要求的软硬件条件外,还应按GLP要求开展6个月以上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申请GLP检查的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应与本机构的研究条件和专业特长相适应。
四、实施GLP检查是一项全新而复杂的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好GLP检查申报资料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及时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局,确保GLP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推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LP检查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监督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执行GLP,而对其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的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检查工作,并负责国际间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和互认工作。
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检查申请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拟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参照GLP检查标准(附件1)进行自我检查后,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和专业特长,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GLP检查。
第六条 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填写《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软盘,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药物研究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二)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机构概要
1.机构发展概况(历史沿革情况,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时间与经验,按GLP开展工作的时间和经验等);
2.机构组织框架图;
3.实验设施平面图(包括机构的整体平面图和外观照片,GLP与非GLP区域平面图,实验室、动物饲养室及管理区域平面图);
(四)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机构管理部门的设置情况,供试品保管、动物饲养与管理、病理检查及质量保证等部门职能概要,管理制度目录,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说明机构的隶属关系);
(五)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的履历、培训经历及工作业绩等;
(六)机构人员的学历、专业构成情况与培训情况,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情况;
(七)动物饲养区域及动物试验区域情况
1.动物收容能力(大动物、小动物,屏障区与非屏障区);
2.动物饲养区人流、动物流、物品流、污物流、空气流等流向;
3.环境条件(温湿度、照度、噪音、洁净度、换气次数、压差等);
4.饲料、饮水、垫料等动物用品来源与检测频次;
5.微生物监测状况;
6.功能实验室、化学及生物污染特殊区域的环境控制状况;
7.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使用状况;
(八)机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购置日期、生产厂家、型号);
(九)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十)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实施情况
1.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实施程序(安全性试验流程图);
2.近三年来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工作情况(GLP、非GLP试验);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检查申请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GLP检查申请的审核,一般仅限于对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的审查。有下列情况时,应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一)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二)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药物研究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GLP检查申请及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GLP检查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在2个月内完成补充报送;逾期未报的,按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应在完成资料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由3-5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制定检查方案,并提前5天通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日程安排。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派一名分管GLP工作的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检查资料真实,并指定一名人员陪同检查组进行检查,按检查组要求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人员及检查行为或方式有异议时,可向检查组提出或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述。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由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在检查开始前,应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确定检查范围、方式和检查日程。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和GLP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LP的事项,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十八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作出综合评定意见。检查组评议期间,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宣读综合评定意见;综合评定意见应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综合评定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检查组说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
第二十条 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 应将被检查单位提供检查的所有资料退还被检查单位;需要存档的资料可保留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4天,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检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审核与公告休 闲 居 编 辑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在完成现场检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汇总,结合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和资料审查情况,作出GLP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GLP检查报告的审核,作出审核结论,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GLP要求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予以公告;不符合GLP要求的,如其再次申请GLP检查,间隔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出复查申请。对超过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未完成整改工作的,按不符合GLP要求处理。
第五章 检查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GLP检查人员的遴选、资格确认、培训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GLP检查人员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GLP管理工作的人员和从事GLP相关工作的专家中遴选。遴选专家参照《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已选入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可作为GLP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GLP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检查纪律,公正廉洁地从事GLP检查活动,不得从事与GLP检查相关的有偿咨询活动,对检查中知晓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GLP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GLP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内外GLP的进展,不断提高GLP检查的业务和政策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于每年三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本机构执行GLP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复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执行GLP情况可进行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执行GLP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检查方式包括抽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定期复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及其它方式检查中发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未执行GLP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检查项目 | 检查方法 | 分值 | 备注 |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总项目数:31) 总260分 |
1.组织管理体系 | 查组织结构图和查有关人员 | | |
1.1 机构负责人 | |
1.2 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 | 数量与结构 |
1.3 工作人员 | 检查书面材料 |
1.4 管理制度 | |
2.工作人员 | 查工作人员履历(学历、培训情况、工作经历) |
2.1具备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 |
2.2熟悉GLP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 抽查,考核,现场考核 |
2.3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 抽查,考核SOP,现场考核 |
2.4着装符合所从事工作的性质,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规定,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 | 工作服的着装要求、清洁措施 |
2.5定期体检,患有影响研究结果可靠性的疾病者,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 查体检制度、体检记录 |
3.研究机构负责人: | |
3.1具备医学或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 查机构负责人履历表及工作业绩 |
3.2 组织管理能力; | 查业务能力和运行状态 |
3.3建立了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 查档案资料 |
3.4 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职责明确; | 查各试验室人员配置 |
3.5制定有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 查主计划表,询问 |
3.6在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 | 查任命书 |
3.7如存在更换专题负责人的情况,有更换的原因和时间的记录; | 查更换记录(没换过打Y) |
3.8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 查记录 |
3.9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书。 | 询问,必要时查书面资料 |
4.质量保证部门(QAU): | |
4.1 QAU独立开展工作; | 询问 |
4.2 QAU人员的数量(专职人员不少于5%)与规模相适应; | 查质保部门人员表 |
4.3 保存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副本;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4.4 有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的记录;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4.5 有对研究项目的监督审查的计划、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的详细记录, 并在记录上签名;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4.6 有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的记录;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4.7 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写出检查报告;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4.8 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 查质保部门记录 |
5.专题负责人: | |
5.1 具备医学或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 查个人履历 |
5.2 制定实验方案,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分析研究结果,撰写总结报告; | 查书面记录 |
5.3 严格执行实验方案的规定,若有修改,应经QA确认和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书面记录 |
5.4 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 查询 |
5.5 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 查原始记录 |
实验设施与管理(共23项) 总250分 |
6.动物实验设施与管理 | 查现场 | | |
6.1 实验设施的周边环境(有害化学品、花粉、噪音、粉尘、排污、绿化面积、居民区); | |
6.2 各类设施布局情况(人、物流合理),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 查现场及布局图 |
6.3 各种实验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 查现场 |
6.4 双路供电系统(或备用电源) | 查现场 |
6.5 动物饲养设施设计合理、配置适当,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 查现场及布局图;环境条件参数 |
6.6 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6.7 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6.8 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6.9 清洗消毒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6.10 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7.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 | |
7.1 具备; | 查现场及材料 |
7.2 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 | 查现场及材料 |
7.3 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的保管措施。 | 查现场及材料 |
8.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 |
8.1 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 查现场 |
8.2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配制物的贮存设施。 | 查现场 |
9.功能实验室(根据申报试验项目) | |
9.1 临床检验实验室 | 查现场 |
9.2 解剖、病理实验室 | 查现场 |
9.3 安全性药理实验室 | 查现场 |
9.4 细胞、微生物实验室 | |
9.5 毒代实验室 | |
9.6 专门实验室(放射、生物污染样品等) | |
10.实验资料保管设施: | |
10.1 文字资料的保管设施 | 查现场 |
10.2 各类标本的保管设施 | 查现场 |
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与管理(共20项) 总170分 |
11.仪器设备与管理 | | | |
11.1仪器设备配备合理(与研究工作相适应); | (依据试验项目考核表1-9) |
11.2 放置地点合理; | 查现场 |
11.3 专人负责保管; | 查现场 |
11.4 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 | 查现场及仪器使用、维护、校正记录 |
11.5 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 查现场及仪器使用、维护、校正及故障修理记录 |
11.6 需要进行计量认定的仪器,提供计量认定证明。 | 查相应记录 |
11.7 仪器档案 | 查主要仪器档案 |
12.实验用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 | |
12.1 专人保管; | 查现场 |
12.2 接收、登记和分发记录; | 查记录 |
12.3 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和其它化学特征记录正确。 | |
12.4 贮存保管条件适当 | 查现场 |
12.5 贮存的容器贴有标签, 标示明确(品名或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 查现场 |
12.6 分发过程中避免污染或变质的措施; | |
12.7 分发时应贴有准确的标签和完整的记录(标签,批号及分发、归还的日期和重量); | 查现场 |
12.8 供试品或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混合的均匀性、混合物中供试品或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的测定。混合物标签标示正确(失效期亦应载明)。 | 查现场和记录 |
13.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 | 查现场和记录 |
13.1 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 | |
13.2 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 查现场和记录 |
14.动物的饲养、管理和使用 | |
14.1 实验动物选用、饲养和管理应符合要求(附件二) | 查现场和记录 |
14.2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符合要求,并有详细记录(不影响实验结果,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 查现场和记录 |
14.3 对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标准以及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低于规定的限度; | 查相关资料 |
标准操作规程(共20项) 总100分 |
15.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 | | | |
15.1 SOP的制定、编辑和管理规范 | |
15.2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 查SOP |
15.3 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的准备和环境因素的调控; | 查SOP |
15.4 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 | 查SOP |
15.5 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 查SOP |
15.6 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 查SOP |
15.7 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 查SOP |
15.8 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 查SOP |
15.9 濒死或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 查SOP |
15.10 动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 查SOP |
15.11 实验标本的采集和编号; | 查SOP |
15.12 实验数据的统计处理; | 查SOP |
15.13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 查SOP |
15.14 质量保证的SOP | |
16.标准操作规程的管理、执行情况: | |
16.1 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 | 查SOP |
16.2 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SOP |
16.3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均及时销毁; | 查档案 |
16.4标准操作规程的分发、销毁记录; | 查SOP |
16.5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 | |
16.6 标准操作规程的重大改动,经质量保证部门确认,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 | 查SOP修改记录 |
研究工作的实施(共56项) 总170分 |
17.专题名称与代号 | | | |
17.1 每项研究均有统一的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有关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 查原始记录 |
17.2 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均标明专题名称或其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 | 查原始记录及现场 |
18.试验方案的审查: | |
18.1 有专题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 | 查原始记录 |
18.2 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签名; | 询问 |
18.3 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原始记录 |
18.4 接受他人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经委托单位审查认可。 | 查原始记录 |
19.实验方案的内容: | |
19.1 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 查试验方案 |
19.2 非临床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络方式; | |
19.3 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 | 查试验方案 |
19.4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学特性; | 查试验方案 |
19.5 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 | 查试验方案 |
19.6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 | 查试验方案 |
19.7 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 查试验方案 |
19.8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 | 查试验方案 |
19.9 饲料名称或代号; | 查试验方案 |
19.10 实验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它介质; | 查试验方案 |
19.11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 | 查试验方案 |
19.12 所用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名称; | 查试验方案 |
19.13 各种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 | 查试验方案 |
19.14 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 查试验方案 |
19.15 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 查试验方案 |
20.研究过程中实验方案的修改 | 查试验方案 |
20.1 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 查试验方案修改记录 |
20.2 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试验方案修改记录 |
20.3 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 | 查试验方案修改记录 |
21.实验操作与记录: | |
21.1 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执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 查现场操作和QA检查记录 |
21.2 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执行相应的实验方案; | 查原始记录 |
21.3 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 查SOP |
21.4 发现异常现象时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 | 查原始记录 |
21.5 记录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并不易消除; | 查原始记录 |
21.6 注明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 | 查原始记录 |
21.7 数据修改符合要求(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认,注明修改理由及日期,修改者签名)。 | 查原始记录 |
22.动物出现与供试品无关的异常反应的处理: | |
22.1 立即隔离; | 查原始记录 |
22.2 立即报告专题负责人; | |
22.3 需要用药物治疗时,应该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 查原始记录 |
22.4 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 | 查原始记录 |
22.5 治疗措施不干扰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 查原始记录 |
2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 |
23.1 专题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 查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副本 |
23.2 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 查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副本 |
23.3 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副本 |
24.总结报告内容: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1 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2 非临床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3 研究起止日期;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4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特性;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5 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及发证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6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7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8 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9 各种指标检测的频率和方法;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10 专题负责人和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姓名和承担的工作;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11 分析数据所用的统计方法;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4.12 实验结果和结论; | 查资料 |
24.13 原始资料和标本的贮存处。 | |
24.14 QAU质量保证声明 | |
25.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是否符合要求: | |
25.1 注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5.2 经专题负责人认可;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25.3 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 查总结报告副本 |
资料档案(共14项) 总50分 |
26.归档材料完整 | | | |
26.1 实验方案(如有修改,同时保存修改前的方案) | 查资料档案 |
26.2 标本 | 查资料档案 |
26.3 原始资料(包括电子记录) | 查资料档案 |
26.4 有关文字记录 | 查资料档案 |
26.5 总结报告的原件 | 查资料档案 |
26.6 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 | 查资料档案 |
26.7 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报告 | 查资料档案 |
26.8 取消或终止实验的原因说明 | 查资料档案 |
2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
27.1 资料档案室有专人负责,并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 查资料档案 |
27.3 实验标本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27.2 实验方案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27.4 实验原始资料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27.5 总结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保存至药品上市后五年以上; | 查资料档案 |
27.6 质量容易变化的湿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及生殖毒性试验标本等的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时限。 | 查标本保存情况 |
附加项(2项,50分) |
计算机管理系统(局域网) 研究数据电子采集系统 | | | |
否决项(1项) |
存在有意欺瞒、干扰检查及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等 | | | |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