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见习生不是“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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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20 08:59:31
所谓“见习期”或“试用期”,是目前劳动保护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在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形势下,很多老板会借机“欺压”见习生。刚刚入行,叫你干什么都得干,反正你不干有人干,动不动就以炒鱿鱼相威胁。尤其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在应聘后的试用期内,常会发现自己不知不觉中已经处于一个相当被动的弱势地位。
其实,现有劳动法规对试用期已经做了相对完整的规定——
转正时间岂能久拖?
案例回放:报社规定见习期3个月左右,积满工分才可以转正。但小斌签约半年有余,金主任从没给她算过工分,因此迟迟不能转正。
法律解释:劳动法规定,只有签了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只签试用期合同,这样的“试用”概念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可见,试用期的长短有严格的限制,而且是和劳动合同的总聘用期挂钩的。用人单位不得无限制拖延转正时间。小斌签约半年有余却一直没有转正,其合法权益已经被严重侵犯。至于计算“工分”的做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在试用期内,见习员工除了薪金上比正式员工少(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都应该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自己走可以,炒鱿鱼需证据
案例回放:金主任逼迫小斌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遭到小斌拒绝。1分钟后,他再度来电:“明天人力资源部就会正式通知你走人。”
法律解释: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宣布离职,无需任何理由;而用人单位则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行使辞退的权力。但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并没有绝对的客观标准。为这种问题打官司,劳动仲裁的时候也很难说清楚。这正是试用期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最直接体现。至于小斌,或许可以将自己的稿子被采用作为理由,对抗金主任所谓的“不合格”。对付这种有点神经质的老板,看来不能一味屈从,逆来顺受,有时候需要多一点战斗精神。想必金主任没有“变态”到意识不到自己的乖僻其实上不了台面,况且他也是为国家打工的,上面还有更大的上司。
其实,不论见习(试用)员工还是正式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平等的。双方互相选择,见习生并不是单位的奴隶和附属品。金主任要求下属为工作而死,好像对本单位的定位有点问题。需要无条件献身的事业,好像是不必签劳动合同的。因为签了劳动合同而加入的事业,还是低调一点,按合同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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