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自我维权毕业生就业签约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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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29 21:10:08
七月是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的关键时期,迫于就业压力,很多毕业生在签约时显得非常着急,大有“一见钟情”的架势,恨不得与用人单位马上签约,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待遇也不甚了解。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签约的准备工作,避免带来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就业协议要仔细签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签约前,毕业生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当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同时,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个人档案要有着落
个人档案记载着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和主要经历,所以一定要重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要问清单位性质及其主管单位是否具有人事管理权,是否可以接收档案。一些非公企事业单位、民营机构并不具有人事管理权,要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档案。如果应届毕业生户口不能落在工作所在城市,则最好是到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办理人事代理。
以往出现很多毕业生不重视个人档案的保管,造成“弃档”、“黑档”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使得毕业生的工龄、档案、保险等都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需要考研、出国政审等证明时无处可开,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社会保险问清办细
很多毕业生对“社会保险”了解甚微。“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如果毕业生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一般单位均会给予解决。如果毕业生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险问题,至少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基本养老保险”是违反《劳动法》的。
违约金等事宜需讲明
工作地点、岗位、服务期限、违约金、养老金、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正常福利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商定后,最好在就业协议中注明。今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都是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
笔者提醒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侵犯自己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情况严重的,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载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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