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委出台药品价格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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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02 16:11:51
新华社信息北京1月4日电据国家药监局提供的信息,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办法规定由国家计委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和价格数据收集、传输、汇总等工作。省级价格信息机构负责本地区药品价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选定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招标经办机构将价格信息资料如期及时报送。省级价格信息机构要在收到价格监测数据后,通过价格信息网络上报中国价格信息中心。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在接到各省价格信息机构上报的价格监测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录入全国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库。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提供信息服务时,只能公布定点单位的实际零售价格。对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泄露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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