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采购亟待“弃暗投明”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6-09-03 02:13:16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自1999年9月以来已经实行两年多。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县级医疗机构在各级、各类、各种形式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的组织下,轮番进行了主动的或被动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但据各地反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消费者没有享受到招标降价后的实惠,药价仍居高不下;医药商业企业承受着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有些已濒于亏损的边缘;工业企业赚不到利润,甚至有的品种出现了“药品一中标就死”的怪现象。国家三令五申的原则,招标采购的良好初衷,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原因何在?如何解决?这是业界有识人士不能不思考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进行药品集中招标试点的目的是,降低虚高定价,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病患者负担。并明确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向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为目的,控制药品的不合理使用及药费的过快增长。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门与医疗机构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三是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措施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把招标采购药品作为规范医院购药行为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先进行药品招标采购的试点。 从目前试点情况看,许多地方药品招标采购的目的没有达到,出现诸多问题: 一、政企不分,主体错位。目前招标机构多是卫生行政部门亲自出面组织,有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组织招标,严重背离了药品招标的指导原则。 二、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医药工商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承担3―5项费用。如:标书工本费、投标品种保证金、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会员费等。有些药品招标机构希望参与投标的医药工商企业网上投标,成为其会员。会员费5000―30000元不等。如果某一城市有3―5个中介机构,会员费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三、手续繁琐,劳民伤财。首先是投标需提供的文件、材料繁多。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生产批件、法人委托书、价格文件、GSP达标证书、GMP认证证书、最新药检报告、总代理委托书、产品说明书等。其次,提供样品,价值巨大。有的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按品种、按规格提交一个样品。若投标品种规格多或药品金额大,一个企业仅样品费用就高达几万甚至近百万。第三,准备大量文字资料。招标机构对文字资料的印刷、纸张要求都很高。医药企业投标的每一品种每一个规格,需要准备20―30页的纸质文件。一旦某项内容没有提供,作为废标,一切工作化为零,需从头再做。这些繁琐的程序和不必要的资料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不应有的麻烦,造成社会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四、招标行为,缺乏公正。其中包括:不公平的标书条款。标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等招标方单方面制定,其中许多条款对医药工商企业有明显的歧视,而医药工商企业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不平等的条约。不公正的交易行为。有些省、市招标机构对一个品种选中3家企业同时中标,由这3家企业再分别去和医院谈进货数量。医院仍义无反顾地索要折扣,赞助费,哪家企业给得多,进哪家的货,导致“阳光工程”的暗箱操作。不公开的评标过程。参与投标的企业在中标结果公布时,对落标品种不知情,一些报价高的同一商品仍能中标,暗箱操作时有发生。企业无法了解评标的依据,更不知道评标过程是否科学、合理。人为因素仍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五、医院药价,很少降低。通过药品招标,医药商业的毛利率大幅下降,但药品降价后的好处多数没有让利于病患者。有的医疗单位仍按原定价格再加15%的进销差率卖给患者。有的医院只对个别品种的价格象征性的下调几个百分点。招标后所得的药品差价收益多数留给了医院。 六、利润转移,税收流失。由于招标和降价,医药工商企业应得的利润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转移到招标中介机构和医院,造成药品差价收益的不合理分配,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七、竞相压价,后果严重。有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不仅扰乱了市场,更引发国家计委对多数药品大幅降价致使一些百姓常用药断档脱销,医药生产企业无力组织生产。 八、中标品种,一中就死。有的药品中标后,医院表面上购进药品,医生却不开方,搁置一段时间再向厂方退货。 上述种种现象证明,药品招标采购还不是解决医药购销活动不正之风的主要手段,解决这一难题,还需要从更深层的体制方面入手。新华网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