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保障中医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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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05 07:34:53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已经在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7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了北京市发展中医事业的方针原则和中医药在全市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为中医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增长的幅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群众对中医的需求,调整、完善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每个区、县至少应当有一所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为体现医疗改革中对中医发展的扶持,《条例》明确: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按照规定数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任意选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中医诊疗技术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并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评选范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选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部分中医诊疗技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中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中医特色,体现中医技术价值。 此外,《条例》还就中医人员个体开业行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资助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出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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