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保健食品市场趋势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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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3-12 06:54:39
韩国经济总体介绍
韩国的GDP是世界第十位,贸易量世界第15位,《财富》500强的公司中有10家是韩国跨国公司。
目前韩国的保健品市场情况
韩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到2050年,韩国40%的人口将达到60岁以上。韩国保健品以后的市场就是针对这些60岁以上的人群。在韩国,排行第一的死亡率是癌症,然后是中风和心脏病。最流行的保健品是人参制品和维生素产品,以后对葡萄糖产品将增加投入。女性是保健品市场的主要消费者,而40-50岁之间的女性保健品购买力最强,红参、钙、维生素和芦荟产品是当前韩国女性的主要消费对象,购买用途主要是缓解疲劳、防止衰老和保持健康,肠胃健康和减肥又是重中只重。保健食品的销售渠道主要有:(1)专卖店、(2)药店、(3)网络销售、(4)直销、(5)电视购物。韩国的保健品市场占全国GDP的5%。
医药产品初期发展概况
韩国医药产品的进出口结构在60年代还局限于草药和初级产品上,市场主要集中于东北亚。但随着韩国经济在80年代的飞速发展,韩国医药产品的出口结构转变为以成药为主,进口结构基本没变,其医药品进出口的对象国也发展到世界近百个国家。
从60年代中期,韩国政府采取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开放政策,建立了许多合资企业,大大促进了韩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并保护了本国西药品市场不被国外产品渗透。
进出口贸易法规和管理方式
目前韩国涉及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法规有:《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关税法》、《金融管理规程》、《出口检验法》和《设置出口自由区》等。此外,还制定了《麻药法》、《药检法》、《工业品质量管理法》、《汽车管理法》等41个特别法。其中,《对外贸易法》是管理外贸进出口的基本法。
商工部是韩国贸易、生产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其任务是宏观管理,不做具体审批工作。商工部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限制进出口商品总量额度,并通过《进出口公告》和《进出口综合公告》公布具体品种,办理审批程序原则。
民间团体(同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商品总量的分配推荐并协调价格。外汇银行负责办理商品进出口许可审批和支付方式的跟踪管理。海关凭外汇银行出具的进出口批准书放行。
根据《对外贸易法》,被列入《进出口公告》限制进出口品种表的商品,首先到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民间团体进行推荐后,再到外汇银行办理进出口批准手续。未列入《公告》的进出口商品,则被视为自动批准进出口品种,只要进出口企业提出申请,外汇银行即可批准,不再到有关民间单位办理推荐。
韩国进出口还受到有关部门制定的41个特别法的限制,并通过《进出口综合公告》予以公布。按照《进出口综合公告》管理的规程,一些商品如麻药类商品,一般规定不得出口,但依据《神经性药品管理法》规定,如获得韩国医药进出口协会的推荐及保健卫生部批准,则可以出口。
中药市场的发展
早在公元5世纪,中药就已在韩国民众中广为应用。中医药与当地医药相互结合,形成当地的传统医药学,古称“东医”,以后又按日本的习惯称为“汉医”、“汉方医”,1980年韩国政府颁布法令,统称为“韩医”。
韩国政府保健卫生部(MOHSA )允许韩国传统医药和理代医药同时存在,东西方两种医药均可享受到医疗保险。此外,1969年韩国保健卫生部规定了11种古典医药上的处方可由药厂生产而无须做临床等各种试验,其中有4种是我国古典医药处方。韩国目前共有56个成方制剂、 68个单方制剂作为药品进入健康保险。
尽管韩国一直在应用中药,但到70 年代才开始建立中成药工业,80年代末,共建成药厂80个,占全部药厂总数的22.2%韩国一方面进口中药材,另一方面也注重本国药材高丽参的出口,以名牌高价而不以量取胜。在韩国,中成药进口很少,但出口量很大, 主要出口品种是牛黄清心丸、高丽参制剂。
医药工业的发展
韩国制药工业是随着50年代ICA经济援助基金的帮助,60 年代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开始飞速发展的。
60年代至70年代,韩国制药工业以每年35%的惊人速度增长,80年代,由于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紧缩政策,增长放缓。
目前,韩国制药工业致力于向稳定药品零售价格、简化审批手续和加强KGMP作用的方向发展。
医药产品的进出口
韩国医药产品的进出口由保健卫生部控制。根据法律,经营医药品进出口的企业要就经营资格和经营项目向卫生部申请许可,获得保健卫生部长的批准。但为了简化手续,韩国政府又规定获得行业组织推荐的出口产品可以不必申请许可。
韩国政府正逐步放开药品的进口限制,除某些特殊产品外,大多数医药产品可以自由进口。受到进口限制的医药产品大约包括0.3 %的成药、一些原料药和草药。,99%的医药原料和95 %的制成药可以自由进口。
医药产品的分销途径
根据韩国《药品法》规定,药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只能向制造商、批发商、药店、合格的药品销售商和医师销售。目前,60%的药品由批发商经营,40%直接销售。至于医院和门诊所用的药品在《药品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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