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颁布施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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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13 12:17:43
新华社信息南宁2月17日电(记者李嘉)记者从广西区卫生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从2月15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是一种由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六位一体”式服务。“六位一体”式卫生服务包括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据了解,广西目前已在全区初步构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区各地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多个,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了15%左右;在南宁、桂林、梧州、北海、钦州、贵港等6个主要城市,还先后建立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工作,把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制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起由政府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到2005年,广西各地将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框架,部分城市还将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广西将实现在全区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总体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广西社区卫生服务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深化广西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合理配置与利用好卫生资源,构建新型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将有利于为群众提供更有效、更经济、更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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