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整药店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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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24 06:04:49
新华社信息从5月15日起,南京市将试行新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办法。 随着南京药品零售业的不断发展,零售药店审批工作中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中有的条款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比如,审批手续较繁琐,有时制约了申办人的投资决策;距离规定不适应南京药品零售业发展的需求;药品分类管理、实施GSP的力度亟待加大等等。因此,新“办法”的出台显得非常必要。 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重点修改了6个方面:一是取消了设置药店的距离规定。二是简化了审批手续。三是缩短了申办审批时间。四是细化了验收检查细则。五是提高了质管人员的准入要求。六是引入了电脑信息管理条件。 新的“验收细则”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规模设质量管理小组或质量管理人员; 2、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 3、零售药店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负责人,城区及四县一区的东山镇、永阳镇、淳溪镇、雄州镇、珠江镇设置的零售药店应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其他地区设置的药店应配备药师及药师以上职称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在岗在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4、经营中药配方的零售药店应配有执业中药师、中药师或具有15年以上配方实践经验的药工负责药方的审核签字; 5、药品陈列和存放区域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6、药品陈列、存放区域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7、经营场所内、陈列区内按药品摆放原则和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有明显规范的标识;在经营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药店员工情况,包括员工照片、姓名或工号、职务或岗位、职称或资质,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在岗时间; 8、仓库合理分区,有明显标识; 9、经营中药饮片配方需有独立分开的仓库和存放饮片的盛器,并有饮片清洁、干燥的场所或设备; 10、配备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员工中有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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