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管局出台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6-05-27 09:19:15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药品监管局日前修订并出台了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简称《药品GMP认证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的《药品GMP认证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国药管安〔1999〕105号)同时废止。国家药品监管局还就执行《药品GMP认证办法》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
《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由国家药品监管局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数量向国家药品监管局领取,也可从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下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休 闲 居 编 辑
《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应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填写。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字母+顺序号,国家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字母+顺序号。由负责认证的药品监管局按以下编号方法分别填写,“字母”项为英文大写字母,按顺序分别代表不同年份,“A”代表1999年,“B”代表2000年,“C”代表2001年,“D”代表2002年,依次类推;“顺序号”项为四位阿拉伯数字自然顺序,中间不得有空号,跨年度继续上年度的顺序编号。
为实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平稳过渡,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6月底前,对条件不成熟、尚未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药品生产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初审同意后,仍可向国家药品监管局申请药品GMP认证。
为适应国家药品监管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高药品GMP认证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认证工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便于信息交流,国家药品监管局编制了药品GMP认证管理软件,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用。
国家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认真学习掌握《药品GMP认证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GMP标准,组织做好本行政区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同时应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有关药品GMP认证的各项管理工作,巩固和扩大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取得的成果。
|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