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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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9 04:31:46
新华社信息 海南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对该省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集中议价采购的药品制定临时零售价格进行了严格规定。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通过招标所得的药品价差中30%归医疗机构,70%让利给患者。除特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物价局不予制定临时零售价格,医疗机构也不得擅自制定临时零售价格,即:中标、议价价格比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备案(公示)零售价格高的药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议价的药品;没有药品通用名,且剂型规格不清楚的药品;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而转集中议价采购的药品;同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非GMP的比GMP的中标、议价价格高的;同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规格小的比规格大的中标、议价价格高的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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