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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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29 09:37:01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2001年5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营销代理机构、各级医疗单位(含对外营业的部队医院)及参与收费相关部门。检查的重点包括:越权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扩大政府定价范围、提高价格浮动幅度,以及采取价格歧视、价格干预等手段搞地方保护;对属于政府定价和备案价格的药品,不按规定申报、备案价格,擅自定价,或者申报价格时提供虚假资料;经营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经营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一次性医用物品违反价格部门有关规定;经销招标采购药品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中标药品价格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违反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等。通知还规定,由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正在进行,此次专项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边检查、边规范、边改进的性质,重在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鉴于新的管理办法下达以后,对具体价格的核定要分期分批进行,因此,凡已核定了新价格的以审批单位的文件执行日期为准;尚未核定新价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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