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外国投资医疗机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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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31 22:09:17
医疗业涉及法律行为在不批准外商独资设立医疗机构方面的规定将更为严格,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合资或合作的中方,在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这意味着,在中国投资医疗机构的外商,不仅不可独资,必须与中方合资或合作,而且中方的股权或权益必须不低于30%,同时,中方人员一定要参与管理,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医疗机构涉及法律及法规的行为。 据了解,过去曾出现“假合资,真独资”的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出现,由于中方合作伙伴只是挂名性质,产生了许多涉及医疗法律的问题,使到患者无法得到应得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外方的管理得到有效的监督,并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管理,中国政府于是提出了这些严格的规定。 这是中国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政府指令的形式颁布的部门管理办法。 参与有关新管理办法起草文件论证研究的崔和平,昨天向本报介绍这项新管理办法时强调,这不是新的对外开放政策,而是中国政府对过去政策的进一步改善。 他说,中国在过去十几年引进了不少外国医疗机构,经过这些年来,从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向国际医疗市场进行了调查,再根据中国现在的市场发展作出这样的一个新规定。 崔和平也是和平国际顾问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总裁。他过去十多年在北京从事医疗机构及紧急救援的工作。 他透露,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批准了18家外商投资医院,以及60多家外商投资医疗诊所。 这些外资医院及医疗诊所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山东及福建等地。其中北京13家、上海25家。 新加坡在北京和上海都有医疗机构的投资项目,虽然有些项目已批准立项,有些获得准证,但大多数没有投资成功。其中一家做得比较成功的是总部设在新加坡的国际SOS救援中心北京诊所,它是北京规模最大的国际诊所。 为了配合中国推行中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外商申请在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则将受到中国政府的鼓励,并可适当放宽这些规定的条件。 投资中西部不受限制 那些到中国中西部投资医疗机构的外商,将不必受到最低投资额限定、不准独资,以及中方人员必须参与管理的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公司,可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但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医疗机构,却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至于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等方面的规定,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在中国行医的外国人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行医资格,而且首先必须获得一家中国医疗机构的聘请,才能参加有关考试。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批准了超过5名外国人在中国行医的资格,其中包括了我国一名马来女医师,她目前在北京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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