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对保健食品实施专项整治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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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03 09:21:17
新华社信息北京1月20日电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近日通报了各地对保健食品实施专项整治的情况。 一、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夸大宣传的查处情况:截至12月20日,全国共有重庆、四川、宁夏、江苏、江西、辽宁、河北、湖北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了不合格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情况,共上报不合格标签、说明书86条(含卫生部监督中心检查发现1条,药监局转来4条)。其中,卫生部对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严重不符的“张博唤牌神乐冲剂”、“路德牌普丽新胶囊”依法撤销了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另外,重庆、四川、江苏、辽宁等四个省市也对辖区内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标签、说明书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其他不合格产品标签、说明书,卫生部将责成有关地方,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二、保健食品企业的生产条件重新审查的情况:到目前为止,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海南、湖北、辽宁、安徽、江苏、广东、山西、山东、河北、四川、浙江、甘肃、福建、内蒙古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卫生部。据统计,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926家,其中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企业达217家,占检查总数23.4%;基本符合的企业542家,占检查总数的58.5%;不符合的企业154家;为检查总数的16.6%(基数中包含未投产的企业)。检查所涉及的产品有1444个,其中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企业生产的有479个,占所检查产品的33.2%,基本符合的企业生产的有804个,占55.7%,不符合的企业生产的有161个,占11.1%。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指为了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质量,制定和实施的标准化操作规程。要求生产企业应具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防止产品在不卫生条件或可能引起污染的环境下生产,确保产品卫生安全和品质稳定。通过以上检查情况说明,我国大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83.4%)已经达到或接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基本要求,大多数的保健食品(88.9%)是在良好和规范管理下生产的,其卫生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三、保健食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2002年8月,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减肥类、抗疲劳类保健食品进行了专项抽检。 --减肥类保健食品的抽检情况。卫生监督部门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了68个减肥产品,在市场抽检了50个减肥产品。其中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验证实,有19个产品中含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品,如芬氟拉明、去甲麻黄素、去氢表雄酮(DHEA)、西布曲明等。经调查核实,这19个产品中有10个产品系假冒产品,9个为卫生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卫生部已撤销了上述9个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对另外10个假冒产品,卫生部也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通告,禁止其销售。 --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的抽检情况。卫生监督部门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了211个抗疲劳类保健食品。其中,经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检测证实,有3个产品中含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目前国家经贸委市场局正在加紧对这3个产品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四、保健食品广告非法宣传整治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国共有河北、重庆、河南、四川、天津、上海、黑龙江、宁夏、江西、广东、辽宁、青海、海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了违法食品广告监督检查情况,共上报违法广告86条(含卫生部监督中心检查发现13条,药监局转来3条)。按照卫生部与工商总局建立的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要求,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已联合公布了7条违法广告,其他广告正在处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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