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出台保健食品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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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08 00:54:28
为净化呼和浩特市保健食品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呼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对经销保健食品的场所及经销商和代理商提出具体要求: 一、经销场所必须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要求为: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组织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取得健康合格证人员名单。 2、经销的保健食品需分类分架、专人销售,药店销售保健食品应设专柜并有明显标志。 二、经销商和代理商进货时应索取下列材料: 1、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近期检验合格证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3、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4、《食品准销证》复印件。对于索证材料不全者,责令其停止销售,送样品进行监测,待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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