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瘢痕治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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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4-12 17:20:15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就瘢痕治疗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提出以下初步意见(食药监械函[2005]36号):
一、瘢痕治疗器:利用压迫法抑制人体瘢痕生长并使之消退,用于治疗瘢痕。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助眠帽:在睡帽上安装一个电子安静器和电子催眠器,用于治疗失眠。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内窥镜手术设备操控系统:用于对所连接的设备进行操作控制,本身不具有诊断及数据分析功能。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输液加压袋:用于输液输血时的加压,以帮助血液及药液尽快进入人体。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关于瘢痕治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反馈意见可于2005年7月5日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该司。(传真:010-68315665;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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