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企业排除在药品单独定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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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4:05:57
休 闲居 编辑
除6类药企外,其余均可在国家发改委公布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或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提出单独定价建议。记者15日从物价部门获悉,企业提出的单独定价建议,应在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并执行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据悉,有6种企业被排除在外:不能提供至少1篇国家级(国外同等级别)或部属高等院校医药学术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其产品文献或论文资料的企业;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前2年内,其生产的该产品省以上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企业不能提供其已建立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证明资料的;原研制及进口仿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提供其产品在原发明国(原产国或地区)和中国周边国家(地区)市场可比价格资料的;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GMP标准的。
(转摘自“中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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