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八达药厂产品“银屑敌”被认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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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5:08:55
西安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产品“银屑敌胶囊”,由于少标明“松香酸”这一成分,被认定为假药,陕西省药监局对该药厂所作的行政处罚有效。八达药厂被责令停产、处罚1177万元。休 闲居 编 辑
据《华商报》报道,2002年8月,宁夏一名患者服用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产品“银屑敌胶囊”后出现药物反应,最终死亡。经确认,该厂生产的“银屑敌胶囊”添加了化学物质“松香酸”。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全面控制“银屑敌胶囊”的流通和使用。去年5月,陕西省药监局对八达药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没收追回的药品、处以该批货值3倍的处罚,罚款及没收货值共计1177余万元。
八达药厂对处罚不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药监局作出的责令该厂停止生产销售“银屑敌”、处罚1177余万元的处罚有效。八达药厂又上诉至西安市中院。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陕西省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其为假药,适用法律正确。陕西省药监局因八达药厂产品违背药品标准,含有处方外成分,将其认定为假药,合理合法。八达药厂认为现行规定并未要求生产厂家对药品是否含处方外成分进行检测,但判决认为八达药厂未履行检测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的上诉理由。
西安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陕西省药监局处罚决定书第1、2、3、4项合法有效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确认陕西省药监局处罚决定书第6项吊销该厂《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撤销陕西省药监局处罚决定书第6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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