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药企业跨国研发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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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5:41:27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背景之下,我国政府提出了“走出去”的口号,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国外智力资源,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设计中心。这就为我国制药企业培育新药研发能力,变“仿制”为“创制”提供了政策支持。专家认为,我国制药企业实施跨国研发发展战略的时机已经到来。休 闲 居 编 辑
――实施跨国研发发展战略的必要性
一、制药企业需要通过研发全球化进行技术寻求。制药业是研发全球化程度最高的产业,许多成功的制药企业都是通过在全球各地设立研发分支机构进行技术寻求,获取新技术,增强研发能力。美国30%的新药研发活动在境外进行,而在美国境内进行的研发活动中49%是由外国企业完成的。例如,AstraZeneca公司在5个国家建有9个研发机构;Roche公司在6个国家设立了17个研发机构;GSK公司在7个国家设有24个研发机构。
正是由于拥有遍布全球的研发网络,跨国公司才能够整合全球智力资源,获得强大的协同效应,持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确立垄断全球的技术优势。反观我国制药企业,其新药研发以仿制为主,只能生产通用名药物,获利微薄,产品难以打入国际市场。加入WTO后,药品仿制已走入“死胡同”,国内制药企业必须迅速提高新药创制能力,否则将难以生存。当前,我国医药科技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我国制药企业唯有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直接投资或跨国并购,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机构,积极追踪世界先进的药物研发技术,掌握新药研发的最新动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技术寻求,才能生存和发展。
二、制药企业需要良好的融资环境。研发新药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但是我国制药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融资渠道不畅,一些本具有良好国际市场发展前景的新药,往往在半途夭折。如某企业的复方丹参滴丸虽通过了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临床预审,却因无力承担巨额的临床研究费用,不得不中止在美国的临床试验。西方发达国家制药企业的新药研发模式是与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风险投资机制、税收优惠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息息相关的,优越的机制为企业融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加上发达国家资本极其充裕,因而企业新药研发资金的筹集较为容易。据统计,2000年,美国生物技术公司一共筹集到35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绝大部分来自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
目前,风险投资机制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国新药研发的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其数额极为有限,只能应付基础研究,无法满足企业商业化的需求。同时,由于产、研、学的条块分割,致使企业科研成果商业化的能力较差,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和潜在需求开展高效率的研发活动。在我国,制药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尚须假以时日,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需要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还需要国家科研体制的彻底改革,仅凭企业一己之力不可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跨国研发为企业融资提供了可能,企业可到发达国家建立研发机构,拿出优势科研项目吸引外资,借助国外良好的融资环境谋求自身壮大。
――实施跨国研发发展战略的可能性
美国企业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认为,企业为其用户创造价值的每一项活动都可创造价值,它们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价值链条。企业的竞争就是价值链的竞争,一个企业很难具有并保持价值链所有环节的优势,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必须拥有一个或几个价值链环节的优势,这些环节就是企业价值链的战略环节,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来自于该企业战略环节的优势。企业跨国竞争的优势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
总体看,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具有知识资产的垄断优势,但如果深入到具体的价值链环节来看,不同国家的企业在价值链上又各自具有自己的相对优势环节。一个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并不需要在企业的一切价值活动上都领先,只要一个企业在价值链上的战略环节相对于其它国家企业具有比较优势,就具备了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竞争的基本条件。事实证明,通过多年的新药跟踪仿制,我国制药企业在化学药品的生产价值链环节具有了比较优势。
价值链理论启示我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制药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价值链的整合。虽不具备创新药物研发能力,但我国制药企业可以集中力量加强自己的战略环节,即加强自己药品生产环节的相对优势,而通过国际分工将具有相对劣势的环节转移到其它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合适的地点进行价值链环节的整合,而不必在同一地点完成价值链的各项职能。国内的融资环境不利,可以到融资环境优越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实现新药研发资金的筹集。这不仅是企业展现优势的活动,也是企业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寻求优势的活动。企业通过这种整合活动,可以获得原先在国内无法获得的有利条件,增强了企业的原有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是,我国制药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形成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药物研发能力。
加入WTO为我国制药企业跨国研发创造了机遇。WTO基本原则之一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我国制药企业在境外开展跨国研发活动的前提。国民待遇原则是指,WTO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境内经济上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也就是在民商法律地位上给予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相平等的待遇。享有国民待遇,便于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市场、国外的金融资源和国外的智力资源。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对本国制药企业进行扶待,这些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如果享有国民待遇,我国企业在美国亦可享有法律上的同等地位。如美国《罕见病药物法案》规定给予研制者7年的市场专卖权,研制者还可以税收信贷的形式申请63%的临床研究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使得此类法律适用于其境内的一切法人,这无疑为我国制药企业在美国设立高科技型创业子公司提供了便利。
――跨国研发发展战略的实施
跨国研发发展战略是指制药企业研发价值链环节的跨国转移的战略。制药企业实现研发价值链环节跨国转移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跨国直接投资与引入风险投资相结合。跨国直接投资(FDI)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新设企业。我国制药企业开展跨国直接投资应与吸收风险投资相结合,进行海外融资。具体就是指在合适的地点把企业新药研发活动与风险投资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国际风险资本推动新药研发由仿制向创制转变。
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将高额风险资本投向新兴的、迅速成长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在承担高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资本,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通过上市、并购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并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新药研发集高风险、高投入和高回报为一体,与风险投资的特征完全吻合。发达国家新兴制药企业超常规的发展模式多数得到了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不仅给企业带来资金,还将参与企业的管理,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资本市场不规范,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制药企业在国内很难吸引到国际风险资本。因此,我国制药企业唯有走出国门,在风险投资机制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研发子公司,选取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项目吸引风险资本。由于风险资本通常只把资金投向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项目,所以制药企业新药项目的选题方向必须以此为标准。在我国化学药、生物药绝大多数为仿制的情况下,中药因为大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优势凸现。因此,我国制药企业新药跨国研发的方向应是选取最具有技术比较优势的中药进行研究。以传统的中药研究开发为起点,是我国制药企业获得无形资产优势的捷径。我国制药企业应该重视中药这一新药开发的宝贵资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中药研究,将中药的精华用西方先进技术武装起来。正如有的专家所指出的,我国新药研发在方向上应走中西结合的道路,取西方之长,补自己之短。
我国制药企业实现研发价值链环节跨国转移的另外一种方式是运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实现跨国并购。跨国并购是企业超越国界的并购行为。目前世界上80%的跨国投资是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我国制药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借此获取国外先进的、稀缺的新药研制技术资源。例如,新化合物的发现和筛选需要生物技术平台进行辅助,欧、美国家有一些专门从事新技术平台开发的生物技术公司。企业如能并购这类技术平台型生物技术公司,就可以拥有世界上先进的新药研发技术平台,如高流量筛选、基因组测序、组合化学和生物信息学软件等。
我国制药企业在发达国家进行并购,可以运用一些在并购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金融工具,如杠杆收购(LBO)。杠杆收购是指通过举债融资的方式完成对一家公司的收购。其价值在于以小吃大,通过债务杠杆的作用控制一家比自己大许多倍的企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都设有许多专门为杠杆收购提供融资帮助的杠杆收购基金(LBOfund),借助这些基金,我国制药企业可以兼并比其规模大得多的国外企业。现在,欧、美共拥有20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大部分处于创业阶段,制药企业可以考虑运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对其进行并购。
――困难因素预测及其对策
鉴于我国制药工业在全球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可以预测,我国制药企业在实施跨国研发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重重阻力。
一、缺乏启动资金:企业海外经营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无论是新设跨国研发子企业还是并购东道国的原有企业都要求具备足够的资金,即使是运用杠杆收购的方式,也需要具备相当的资本规模。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机构必须达到当地法规的最低要求,而建立一个符合国际GLP标准的实验室需要耗费巨额资金。西方理论还认为,企业必须取得垄断优势才能进行跨国经营,要求企业必须规模巨大从而产生规模经济优势。而我国制药企业规模较跨国制药企业相去甚远。1999年,中国最大的制药企业华北制药的资产总额仅是美国默克公司的1/57。因此,我国制药企业拿不出必需的启动资金,是实施跨国研发发展战略的最大障碍。
二、缺乏当地政策支持:以引入风险资本实现跨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跨国研发活动,虽无需投入巨额资金,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往往缺乏当地政策扶持,不易获得成功。因此,以中药作为跨国研发的选题方向虽然可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由于中西医理论体系的巨大差异,使中药项目不一定能立即得到西方风险资本职业经理的认同,也难以说服风险投资者,当地政府更不会采取扶持政策,使得企业在海外将面临引资失败的风险。因此,我国制药企业直接进入西方发达国家吸引风险资本,难度较大。
考察世界著名跨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先易后难,逐步升级”的原则几乎是跨国经营通用的公式,跨国经营的区域选择大多遵循了“由近及远,先熟悉后陌生”的路线。因此,我国制药企业研发价值链环节的跨国转移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企业跨国研发的主要目的是为新药项目融资,因此,这一地点必须具有良好的融资环境;在选取中药作为制药企业跨国新药研发方向的前提之下,具有中医药文化背景的地点应为首选。
可考虑选取我国香港作为跨国研发的桥头堡。具有良好融资环境和政策环境的香港理应成为最佳选择。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金融市场非常成熟,内地企业通过香港筹措国际资金成本较低。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途径,通过上市,使企业、风险投资者都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吸引了很多国际风险资本流入香港。香港资本市场体系发达,制药企业在香港设立研发型高科技创业企业,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参与企业的成长过程,有助于顺利实现风险资本与技术的高效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香港政府通过制定“中药港计划”对中药产业进行扶持,为中药新药研发提供基础设施及科研配合,统筹和协调各项支援措施及资金,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投资中药项目的开发,把风险基金增加对中药项目的投资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因此,我国香港应是制药企业跨国研发的桥头堡。
我国制药企业如能在香港成功地吸引到风险投资,研发出自己的“重磅炸弹”药物,极有可能实现爆炸式成长,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成为以新药研究为基础的制药企业。在积累了一定资本之后,企业可再向发达国家进军,顺利实施跨国研发发展战略,在化学药、生物药领域取得突破,缔造出一批我国自己的跨国制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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