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网上药店”均属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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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6:00:29
“我们网站的药品有很多种类,有很多就是我们自己生产的,你可以在网上看,需要哪种再告诉我们,邮购药品需要5~9天,1500克的药品收邮费20元……你放心,我们是合法经营网上药品交易的,因为我们持有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这是日前大连市某大型医药公司的网上药店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的。但是这位工作人员可能不知道,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做出了规定,所有此类“网上药店”都属于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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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尚未开放互联网售药权限,而刚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即使是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或者是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都会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问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长浩说,消费者不要采取网上购药这种途径,因为“网上药店”的药品交易是非常规的交易,一旦出了问题,消费者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转摘自“中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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