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哈慈(600752)公布关于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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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6:40:01
休 闲居 编 辑
2002年3月5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与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750万元,期限为2002年3月5日至2003年2月25日。原告又于2002年4月10日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3日。以上两笔贷款月利息为千分之4.8675,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69570195.78元人民币。
由于贷款已全部过期,公司没有清偿,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69570195.78元人民币(本金6750万元,利息2070195.78元,利息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及直到被告给付上述债务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
2、判令哈慈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公司和哈慈集团公司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受理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04年8月8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传票,定于2004年9月7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民事裁定书中同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公司6957万元的相应资产。
2004年8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意原告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公司固安健康产业公司座落于河北固安县牛坨镇产权证9358号项下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103.49平方米;产权证11493号项下房产,建筑面积854.40平方米。
公司没有其它该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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