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价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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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1 00:17:15
制药企业通过GMP认证后,运营成本普遍上升,产能过剩问题更加突出,竞争较以往更加激烈,国家在对药品进行限价的同时,加大了对招标采购的推广力度,使药品的出厂价格进一步降低,制药企业的利润空间更小。另一方面,药品主要通过医院到消费者手上,而在医疗单位,药品价格却一直居高不下,加上一些乱开大处方、乱用药、尽量用贵药以赚取高额利润的现象,加大了消费者的用药负担。那么,到底应如何来规范药品价格呢?通过哪些途径才能使药价虚高得到有效遏止呢?
合理用药有望让药价走向规范
笔者认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对人有益,不合理使用则对人有害。在解决人们用药负担过重的过程中,保障合理用药应该是第一位的。因此,在解决药价过高的问题上,加强对合理用药的监管显得尤其重要。国外医疗保险机构较发达,覆盖面广,是医疗消费的直接支出者,拥有强大的用药审查能力,对不合理用药有很强的监督能力。对这一点,我们不妨作为借鉴,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增加其作为医疗费用直接支出者的份量,以增强医疗消费者的谈判能力,这对加强用药监督力度、抑制药价、促使合理用药很有好处。
政府成为医疗费用支出主体有利于降低全社会药费支出
调整医疗费用支出主体,对医疗效用的影响很大。医疗市场过分市场化,极大地削弱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支付能力,进而降低其抵抗疾病的能力,促使他们成为疾病的传染源,从而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健康水平。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整体医疗支出还小,政府负担了医疗支出的绝大部分,在抵抗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现在,我国的经济较以往有了长足的发展,医疗费用支出也比以前大得多了,一些传染病的发病率不降反升,政府退出医疗费用支出主体应该是原因之一吧?国家应该加大在这一块上的支出。因为在政府的整体控制和规划下,不仅能有效打击医疗单位乱收费、乱开药的现象,从长远看,还可以减少全社会用于传染性疾病的医疗费支出,降低药价过高对人们经济上的压力。
切断医院不正常的利润来源
要提高医药费用支出的效用,降低人们的用药成本,还必须改革当前的医疗卫生体制。当前的医疗体制可以说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延续,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基本上属于半行政性质,其所有收费基本上都要经政府审批,不具有市场地位:但其政府拨款又远远不够,只能从品类繁多、相对不易控制的药品中谋求利润,这就造成了我们常说的“以药养医”的问题。原体制中买方主要是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的支出单位,现在代之以个人和覆盖面很低、保障水平也很低的医疗保险,而这两者在医疗及药品定价中的谈判能力极低,这又进一步为药价虚高提供了可能。尽管现在药店购药已基本放开,但其所占市场份额和服务能力皆有限,不可能与医院展开全面竞争。因此,改革应该切断医与药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其在各自的领域体现自己的价值,一方面使药品销售得到充分竞争,让市场来给药品“打分”,另一方面,让医院完全由医疗服务来体现其价值,让不合格的医疗服务失去药品的滋养从而退出市场。
“药价虚高”应该有一个正确的定义
好的药品是好的医疗服务的重要保证之一。只有让药厂有合理的利润空间,才能保证其研究、开发所需,才能生产出合格、优质的药品。国内药厂是抵御国外高价药进攻的有力保证。现行基于保证广大消费者一时利益的各种对药厂限价的措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并不有利于人们长期的利益。且由于现行医疗体制的原因,这些措施并不一定真的能给老百姓在看病用药上带来多少好处。现在政府限制药价的主要依据是各药厂的平均生产成本,而很少考虑研发成本的分摊。国外药厂的研发费用要占其销售收入的15%左右,而我国可以说没有一家药厂能达到其一半。笔者认为,政府在对药价进行指导性限价时,应该给予合理、充足的利润空间。
同时,所谓药价虚高,也应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不能仅仅跟以前的价格比,亦不能单纯同生产成本比。有人认为过去看一次病只要几毛钱就行了,而现在动不动就要一两百元,一定是因为药价高了。其实,除了前面所说的政府投入比例减少而个人负担加重了之外,还有一个很客观的因素是人们收入增加了,社会富裕了,对医疗卫生的要求不同于以前了。在美国也有这样的现象:1960年,美国国民在医疗费用上的支出只占GDP的5.3%,到1997年就占到17.4%,而且健康支出的费用增长率远远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另外,研究药价过高,也不能老盯着零售价,还应该关注其他各个环节,因为零售价高不等于药厂出厂价高。有时,一个药品出厂价2元,到消费者手上就几十元了。只有通过对影响药价的各个环节的分析,才能明白主要问题出在哪里。事实上,绝大多数药品(特别是一些普药)的出厂价已经是低得不能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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