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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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08 10:10:17
1.享有知悉旅游服务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安全履行旅游合同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期间游览景点,时间,线路以及购物点,专项旅游活动项目,交通,食宿的标准;导游内容,及其标准;旅游费用;旅游意外保险等有关旅游服务情况,并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
2.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商品,自由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外的任何一项服务。休 闲 居 编 辑
3.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6.旅游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7.旅游者在旅游住宿,餐饮,购物,乘坐车船,交纳机场建设费,购买旅游景点门票等方面,均享有相同的待遇,实行同类同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困难需要援助时,请拨打各省市的旅游投诉热线。投诉中心将会及时提供有效援助,并在最快的时间内予以处理或答复。成都市旅游投诉中心的投诉热线是:0086-28-6622065 662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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