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惩罚是否属于性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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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26 04:11:55
我是一个任性的妻子,有时在与丈夫过性生活时总想狠狠地咬上他一口;有时又对丈夫采取性惩罚,不让他和我同房。丈夫却认为,我的这些做法均是性变态行为,要我到医院去求医。请问,我的这些做法是否属于性变态呢?
南京张红张读者:
休 闲 居 编辑
人们的性生理和性行为,是属于常态还是变态,有时较难划分,要看它是科学还是谬误,要看它的发展程度如何。
譬如说,男女性生活而感到十分兴奋时,有相互咬齿的现象,这叫“情咬”,这是正常的;如果一定要把对方咬出血来,甚至咬下一块肉来,这就变态了。再如,“睹物思人”,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可是如果丢开人而单纯恋物,甚至如痴如醉,这就是“恋物癖”,属于性变态的范围了。
性惩罚程度轻微者不属于性变态。例如,夫妻之间吵嘴了,或是丈夫做了一件使妻子十分生气的事情,妻子耿耿于怀。晚上,丈夫要和妻子过性生活时,妻子余狠未消,心想:“不和你过性生活,罚你!”于是狠狠地推开,或一口回绝。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似乎可以理解,不能把它列入性变态的范围。
当然,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病态,并不是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在夫妻之间,性交是感情和肉体相互交融的一件十分快乐的事情,如果做得好,双方得到极大的性满足,那么会大大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反之,如果性生活过得别别扭扭,或是一方粗暴地拒绝另一方,使对方感到受到侮辱,那是十分伤感情的。所以,即使一时对过夫妻性生活没有情绪,也应好好说明,妥善处理。
一年多以前,美国曾发生过妻子因不堪丈夫的虐待而趁丈夫熟睡时阉割丈夫的事情。半年多以前,台湾地区也发生过类似情况。不论这个妻子受虐待是多么令人同情,这种惩罚行为总是令人发指,一般人是做不出来的,已不属于常态,所以不能不把它列为性变态了。
广西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个女子过去曾受人引诱,和别人发生性关系。以后她结婚了,结婚前把这件事告诉男方,男方当时表示谅解。但是在结婚以后,男方越想越感到窝囊,于是就开始对妻子实行性虐待,在性生活中伤害妻子的身体。他说:“你第一次是为别人流血的(指处女膜破裂),现在我每次要你为我流血。”这当然是一种性变态。
据我们调查,女性性犯罪的性犯罪动机,有19%是为了性报复。她们由于受过男子的玩弄和伤害,就认为天下的男子没有好人,发誓要玩弄男人,对男人实行惩罚与报复。于是主动地去勾引男人,在性交过程中对于男方实行肉体上的性伤害,或设法使男方痛苦,使男方身败名裂--这种心理和做法当然也是变态的。
由此可见,为了发泄一时的不满情绪而进行性惩罚,但不伤害对方身体,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事情过了度,那就不是常态,而是变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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