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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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18 08:12: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医院:
今年2月新闻媒体报道了辽宁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辽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严肃处理。辽宁省人民医院收费方面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一些地方、一些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医药费用清单制、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以及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有所规范。但由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不严等原因,致使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切实解决医疗机构乱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医疗机构价格检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针对当前医疗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不按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不按实际服务数量计算费用;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混淆药品质量层次与规格,变相提高药品价格;招标采购药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销售;医用耗材以次充好,提高收费;医用耗材不按规定加成比例作价等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医疗机构的价格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和管理体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从制度、办法上保证国家各项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尽快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2〕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的要求,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公示、药品价格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工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费用查询服务,做到医疗机构价格公开、透明。逐步实现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减少人为干扰。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由于医院科室经济核算导致的不规范收费问题。建立健全院内控制制度,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不得进行经济核算与收入分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收费。切断医疗收费与临床科室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建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职责,组成医疗服务督察组,定期深入临床科室、重点环节进行督察。定期研究、解决本单位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医疗服务投诉查实处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医疗机构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簿和举报电话,并定期把调查和解决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外部监督管理的作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每年开展定期价格监督检查,并且每年在医疗服务系统内部进行价格信誉等级评定;也可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加强价格管理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要继续与物价部门沟通,共同努力,及时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奠定良好的基础。要积极探索按病种与服务单元收费方式改革。
四、加强领导,保证各项价格政策落实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地各医疗单位要提高对价格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加强法制观念,切实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价格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