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5家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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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10 10:34:46
为加强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自2005年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把省内5家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在确保特殊药品合法需求的同时,坚决杜绝流入非法渠道;防止血液制品生产的交叉污染。
目前山东省5家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分别是山东齐鲁兴华制药厂、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血液制品研究所(山东米歇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平原制药厂、山东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新增的特殊药品、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也将被及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药监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包括,跟踪检查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生产、购销和储存等管理情况,特殊药品购买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企业管理软、硬件是否符合要求;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立巡查制度,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到企业现场检查一次,并做详细记录。
根据检查情况,药监部门将建立重点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在两小时内上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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