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医嘱购买处方药3天有效确保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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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14 17:47:40
医嘱也有有效期?今年元旦起,市民可以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在零售药店登记购买处方药。昨天,记者走访了本市数家药房发现,部分市民凭借病历卡购买处方药时,却因医嘱过期打道回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处处长王燕指出,为了保障市民安全用药,新医嘱购买处方药只有3天有效期,过期不予出售,慢性病长期使用固定药物则无需“新鲜”医嘱。
昨天,王阿姨买处方药时吃了回“闭门羹”。儿子感冒,吃了几天的感冒药,喉咙却痛得不行。王阿姨想起上回自己感冒看病时医生曾经写过医嘱,于是,她拿着自己的病历卡到附近药店买药。到了药店,执业药师核对医嘱时发现是去年10月的医嘱,于是告诉王阿姨,她儿子的感冒或许和以前的病情不同,药品当然也不能“共享”。
记者了解到,从元旦开始,上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推出药品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为期一年,市民不仅可以凭处方,也可以凭病历卡上医嘱购买处方药。不过,并不是所有医嘱都是处方药的通行证。王燕表示:“‘医嘱3天有效’与‘处方3天有效’其实是完全一致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市民对症下药、安全用药。”
医嘱有效期也有例外。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例如高血压、心脑血管、糖尿病等,由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严格按照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用药和剂量实行登记销售。必要时执业药师或药师会提醒病人去医院就医。
上海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常务副主任杜文民表示:“自我药疗习惯给用药埋下相当大的隐患,尤其是抗生素类药品。现行的国内药品分类管理还是浅层次的,最终会向国际水平靠拢。现在市民亟待解决购药习惯和购药安全之间的矛盾。”
医嘱之外还要登记
对每个购买处方药的情况都会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就医记录册》(病历卡)编号、病人姓名、性别、通讯方法或地址、就医日期和购药日期、药师签名等。处方或登记销售记录至少保存2年。
三类应急用药有绿色通道
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可由驻店当班执业药师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实行登记销售,药品销售量一般控制在1天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并应明确叮嘱病人尽快就医。
购药方便性降低安全性增加
驻店药师或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否则药店不得销售。
慢性病患者多年来一直自行购药,病史从不记录,这正是政府实行分类管理药品的原因之一。病人一定要先看病,根据病程变化,合理安全用药。
不同处方药区分对待
药品零售企业不经营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凭处方或医嘱实行登记销售的药品:注射剂、除上述不得经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专用处方销售,不得根据病历卡医嘱售药。
(转载自《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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