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大零售药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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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4:11:57
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记者日前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江苏省将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休 闲 居 编 辑
早在2000年底,我国就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开始把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5类药品(大、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二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应凭医师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零售药店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不能出具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的咨询,记录备案后销售。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达不到要求的,药监部门将重新审核,不再许可其销售处方药。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指出,江苏省药监部门将结合7月1日起实行的“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近期将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监察力度。对来源不符合规定或虚假处方销售处方药者,以及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一经发现,药监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转摘自“中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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