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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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7:37:06
休 闲居 编 辑
湖北省卫生厅、物价局和纠风办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管理,以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
实行价格公示的类别为药品、常用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包括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属市场调节价格,但患者使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
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包括其最高零售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包括注明生产厂家和价格实行周期;医用材料的名称、规格、产地、型号、价格等;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
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栏、价目表、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对所提供的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公示。对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督查,对拒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或消极应付的医疗单位,将予以严处。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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