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药业”(600666)公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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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7:41:21
休 闲 居 编 辑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委托律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大鹏证券)和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列为被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归还公司投资款。
2002年8月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有关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涉嫌与重庆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察的其他案件事实有牵连,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3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有关刑事判决书,对引起该案中止诉讼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本案于2004年7月5日恢复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以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新华信托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公司资金9998871.16元。
二、由新华信托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公司占用损失(以9998871.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从2000年2月29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日止)。
本案受理费65010元,其他诉讼费9752元,保全费56020元,由新华信托负担。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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